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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6版)检查方法编制说明2026年5月24日,应急管理部公布了新修订的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》(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),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。此次修订的核心亮点是“去虚务实、量化管控、补齐短板”,管理导向从形式核查向现场实效管控转变,判定方式从模糊定性向精准定量升级。新标准严格对照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》规定的17种情形进行细化,从现有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中选择对安全生产危害性大的条款进行技术解读。新标准从原来的15类增加到17类,新增了“监控与通讯系统”和“其他重大隐患”两个独立类别。新标准从原来的15类增加到17类,新增了“监控与通讯系统”和“其他重大隐患”两个独立类别。新标准修订的核心原则可概括为“收、减、准、明、增”五个字:收:收拢归并同类项,将散见于各条款中的同类隐患进行整合。减:删除实践中难以界定、操作性不强的模糊条款。准:提高量化指标的精准度,将定性描述升级为定量标准。明:明确每项隐患的判定边界和适用范围。增:针对近年来典型事故暴露出的新风险,增设新的隐患类别。煤刊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应当坚持准确辨识、依规认定、鼓励自查、纠治并举、全量汇总、动态监测、闭环管理,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。煤矿应当根据《煤刊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》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,明确排查范围、对象、内容、依据、方法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事项。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,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。(以下为个人见解)一、超能力、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“超能力、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”重大事故隐患,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(一)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(设计)生产能力的110%,或者井工煤矿季度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(设计)生产能力的30%。【相关规定与量化解读】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。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、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,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。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因地质、生产技术条件、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,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,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经重新核实,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。量化判定标准: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(设计)生产能力幅度在10%以上(即达到110%及以上),或者季度原煤产量大于核定(设计)生产能力的30%及以上。例如:某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20万吨/年,当该矿全年原煤产量达到或者超过132万吨,或者季度原煤产量达到


